二、采矿业
(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勘探开发6.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勘查、钻探、开发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及开采辅助活动7.投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勘探、开发,须通过与中国政府批准的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油气公司签署产品分成合同方式进行。
(五)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和开采辅助活动8.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9.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0.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1.石墨的勘查、开采。
三、制造业
(七)航空制造12.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须由中方控股;6吨9座(含)以上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八)船舶制造13.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九)汽车制造14.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以下(含两家)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十)通信设备制造1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及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16.钨冶炼。
17.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二)中药饮片加工及中成药生产19.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三)核燃料及核辐射加工20.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2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四)其他制造业22.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核力发电2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十六)管网设施24.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25.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26.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
27.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28.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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