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处置及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取八项措施进一步规范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各个环节,最大限度降低新型冠状病毒在医疗废物收处过程的传播风险,推进疫情医疗废物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
“这八项措施不仅是对全区疫情医疗废物的监管要求,也是一部技术操作规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八项措施简单说来就是 “五个规范”、 “两个严格”和 “一个配合”,即规范了疫情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交接、处置以及暂存点的管理,严格疫情医废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医疗废水规范花处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高效地配合。
《通知》明确,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做好疫情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分类收集,做到专人管理、及时收集、做好记录、分类存放;
医疗废物暂存点要有严密的封闭措施,安排专人管理,单独设置疫情医疗废物区域,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疫情医疗废物实行专门包装、专门标识,按规定时间和路线,专人专车转运,转运过程要防止包装破损、或直接接触身体,避免泄漏和扩散;
完善产生点分类收集、院内转运、暂时贮存及集中处置交接的信息记录工作,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特别注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登记资料保存3年;
要保证数据真实准确,防止流失及泄露;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废处置单位要优先保障“涉疫情医疗废物”的及时清运和处置。
同时,要确保接入疫情医疗废水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建立完善污水设施运营台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实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严禁偷排偷放。(记者 李阳阳 实习生 吴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