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 促进就业规划》 (国发 〔2017〕10号)
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就业援助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一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5年4月30日人社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第四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5〕23号)
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