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近日印发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有了标准,《办法》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权。
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办法》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并完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对重大或者复杂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增强说理性。 (记者 李鲲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