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开设四家连云港市金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门店,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其投资亏损,尚欠巨额高利贷的真相,以收入稳定,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投资实业、实力雄厚的事实,通过灯箱广告、LED显示屏字幕、口头宣传、赠予小礼品、礼金等方式,采取委托投资理财的手段,公开向社会吸纳资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300余人非法集资700万余元,已归还本金及利息200万余元,尚有500万余元无法归还。
案件查处
连云港市金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某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件警示
当前,投(融)资咨询类公司申办无前置许可,注册登记便捷,发展迅速。由于此类公司业务范围边界不清,缺乏监管主体,在实际经营中往往出现超出工商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未经许可的金融业务,甚至发布虚假广告,从事非法集资、合同诈骗、非法理财、变相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广大投资者要擦亮眼睛,既不要迷信网上的传言和小道消息,也不要轻易相信投资中介公司的发财神话,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