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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6-12-0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宁政发〔2011〕1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突发原因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奶制品、食糖、食盐、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职责明确、分工合作。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和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各部门职能确定。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宁夏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
  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商务厅厅长、财政厅厅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政府应急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卫生厅、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监局、粮食局、物价局、气象局、供销社、自治区民航监管局、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农发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商务厅分管副厅长兼任。
  (二)指挥部职责。
  1.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
  2.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了解消费品市场日常运行情况,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指挥、协调自治区人有关部门、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决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事宜;
  5.指导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组织保障供应商品的调运工作;
  6.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省市的紧急支持和援助;
  7.研究、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处理、传递等工作;接收、传达和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检查、报告执行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原则,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应急信息的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相关保障工作。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日用工业品的生产和调运。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防止市场供应紧张引发治安恶性事件发生,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专项资金的建立、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保障应急生活必需品公路运输的通畅。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农产品、畜产品的产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肉类、食糖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市场运行监测及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生活必需品供需情况,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
  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监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危害人体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宁夏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重点监控点粮油价格变化、市场交易量数据和有关分析材料。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消费情况。
  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宁夏气象局:负责提供及时的气象服务,对特殊天气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警意见,发布预警信息。
  自治区供销社:负责农村工业消费品的市场供应,保证主要农副产品货源充足,流通顺畅。
  农发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负责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的政策性贷款支持。
  自治区民航监管局、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所需物资的调运工作。
  (五)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市场供应和生产保障组。
  组长:自治区商务厅分管领导。
  成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粮食局、质监局、供销社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粮油、肉类、食糖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及时掌握生活必需品供需情况,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农产品、畜产品和日用工业品的生产、加工、供应;做好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
  2.市场秩序维护组。
  组长:自治区工商局分管领导。
  成员:自治区公安厅、质监局、物价局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3.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长: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分管领导。
  成员:自治区民航监管局、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应急车辆公路运输畅通;协调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
  4.综合保障组。
  组长:自治区财政厅分管领导。
  成员:自治区商务厅、卫生厅、统计局、物价局、气象局、农发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负责食品安全、生产和消费统计、气象服务、政策性贷款支持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
  组长: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分管领导。
  成员:自治区商务厅、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宁夏广电总台、人民日报社宁夏分社、新华社宁夏分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驻宁夏记者站、光明日报驻宁夏记者站、经济日报驻宁夏记者站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及时掌握舆情信息上报指挥部;负责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和发布信息;按照事件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导向的管理。
  6.专家咨询组。
  组长:自治区商务厅分管领导。
  成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政府应急办、农牧厅、统计局、宁夏大学有关领导和专家。
  主要职责:提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对措施建议;提供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决策服务。
  (六)市、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体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并报商务厅备案。比照自治区指挥部职责,成立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
  三、预警和预测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系统。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工作机制,建立信息监测和报告制度。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要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商务厅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二)预防预警行动。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受理和报送相关信息。
  2.评估市场波动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
  3.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启动情况,向相关周边地区发出预警信息。
  4.通知有关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做好投放准备工作,核实汇总应急商品数据库相关商品和企业信息,启动与铁路、公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应急商品调运准备。
  5.跟踪了解市场异常波动发展情况,指导下级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6.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市场异常应急事件发生的严重和紧急程度确定预警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预警预报信息,或市场异常波动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向同级有关部门和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突发事件分级。
  1.突发事件的级次。
  肉类、蔬菜、蛋类、水产品、奶制品、食糖、食盐、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出现消费者抢购商品、库存严重不足,导致商品脱销、价格异常波动,影响社会稳定的异常状态,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2.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本自治区和1个以上相邻省份省会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本自治区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地级以上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全国数个省(自治区)内呈多发态势并波及本自治区的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3.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首府银川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4.Ⅲ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1)在1个地级市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1个地级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区)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5.Ⅳ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1个以上的县(区)内发生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Ⅳ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分级响应机制及程序。
  1.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自治区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在商务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
  (1)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发生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等基本情况;
  (2)向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组织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迅速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开通与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发展动态;
  (5)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较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根据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组织指导有关应急工作组及其他相关部门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应急响应。一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事发单位根据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等有关信息。
  (三)信息共享和处理。
  1.信息收集。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导致商品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等情况,影响到社会稳定,事发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续报。对经核实为重大以上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商务主管部门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向周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2.信息报送。
  启动Ⅰ级和Ⅱ级响应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抄报有关部门。 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措施的建议等内容。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市场异常波动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3.信息处理。启动Ⅰ级和Ⅱ级响应后,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汇总分析所有信息,向指挥部报告,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市政府、社会公众等通报或公布。
  (四)指挥和协调。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其他各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
  (五)新闻发布。
  1.新闻发布的管理。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新闻发布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遵守纪律的原则。
  五、应急控制措施
  在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后,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信息引导。宣传部门及时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货源组织和配送。
  1.货源渠道。
  (1)粮油。全区重要粮油生产、加工企业经营库存量和自治区政府储备。
  (2)食盐、食糖。中盐宁夏商业集团以及各批发企业的经营库存量和自治区政府储备。
  (3)肉类、卫生清洁用品。以重点应急保供企业为主的生产经营量和自治区、市两级政府储备。
  (4)蔬菜、鸡蛋。以各地蔬菜大棚种植量、蛋品养殖企业生产经营量、各市政府储备、农贸市场储备和周边省市蔬菜、蛋品生产基地生产经营量及批发市场经营量为主,做好“南菜北运”,多渠道组织货源。
  2.运输调度的组织顺序。
  (1)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产销企业自有运力运输。
  (2)由自治区指挥部协调自治区交通厅调集运力,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联系货源,从区内外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或批发市场调运。
  3.货源组织顺序。
  (1)组织重点监测企业动用库存投放市场;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
  (2)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3)动用政府储备物资。首先动用自治区、市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申报动用中央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4)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猪肉、食糖、食盐、卫生清洁用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限价供应。
  (5)国内货源紧张时,动员外贸企业,积极组织扩大外贸进口。
  (6)组织重点生产企业加班生产,确保生产企业的电力燃料和原辅料供应。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1.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商品储备。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食糖、食盐、肉类、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政府储备。具体储备数量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研究,统一安排储备计划和有关资金补贴,并落实储备企业;同时监督承储企业加强管理,及时轮换储备商品。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储备商品。
  2.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名录库。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选择当地产品质量好、生产规模较大、交通运输方便的粮油加工、蔬菜生产加工,牛羊、生猪、家禽饲养,卫生清洁等生产加工企业和骨干流通企业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名录库,及时掌握重要商品产销情况、商品调动渠道、供货商基本情况,遇突发事件,随时调动相关企业承担有关应急任务。政府应在财力、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
  3.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分销网络。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各重点监测企业和社会运力,将重要生活必需品配送到确定的若干家应急投放点、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保证各类商品及时进入零售市场,满足应急消费需求。
  (二)经费保障。为调动应急保供企业发挥政府调控市场载体作用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应根据应急保供企业在日常监测和应急波动时发挥调控所受到损失的实际情况,要求财政动用有关调控资金或增加平抑市场专项补贴,给予应急保供企业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交通运输保障。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民航运输“快速通道”,减少交通延误,提高应急商品运输效率,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在必要时,加强运输监管,控制货源流出。
  (四)治安保障。自治区物价、工商、公安、商务、质监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五)培训和演练。
  1.培训。全区各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2.演练。自治区指挥部每2年协调组织1次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六)其他保障。各地税务部门在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对经营户,特别是重点应急保供企业在有关税收、费用上给予减免优惠,以鼓励其组织货源的积极性。
  七、应急处理措施
  (一)应急结束。事态严重程度发生降级变化时,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指挥部在24小时内作出取消应急措施的决定(必要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有关市人民政府。
  (二)应急调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的调查工作由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
  (三)应急恢复与重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平息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社会安定。
  (四)应急奖励与处罚。
  1.查处事件责任人。对散步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直接导致或恶化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责任人,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表彰有功者。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1)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者;
  (2)及时准确报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情况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3)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出谋献策,成效显著者;
  (4)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3.处置渎职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发生前后,没有按预案要求,及时提供情况,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情况,延误贻误处置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2)在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没有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3)在处理市场供应应急事件中,不听从指挥,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4)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由于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力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情况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情况反馈。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平息后,各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将波动及平息经过总结上报本级政府和自治区领导小组,自治区领导小组汇总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和更新。应急预案应根据客观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不断调整和完善,修订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三)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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