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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某企业偷税被查处,涉案金额149万元
时间:2017-04-20  来源:吴忠日报
  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吴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迅速查处青铜峡市锦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偷税案,涉案金额149万元,税额24.83万元,罚款14.94万元。目前,税款、罚款、滞纳金正在追缴入库中。
  青铜峡市锦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东公司)是从事煤炭批发经营,焦炭、兰炭、石灰石、矿山设备、润滑油、五金建材销售的商贸企业。2013年1月,该公司购进库存商品面煤共计183.35万元,抵扣进项税额26.64万元。经检查,锦东公司将货款50万元支付给其他个人,锦东公司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与锦东公司支付货款的单位不一致;2013年4月,购进库存商品面煤金额101.28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7.21万元。经检查,锦东公司将货款支付给其他单位,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与锦东公司支付货款的单位不一致;2013年5月,列支营业费用运费5万元,抵扣进项税额0.35万元。经检查,锦东公司取得的货运发票货物名称与锦东公司购货发票所列的项目名称不符。
  由于以上行为属于票货款不一致,被认定为偷税。通过此案的办理和查处,税务部门提醒各位纳税人:
  一、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营活动中,财务核算人员和办税人员要对其票证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发货人的真实身份,审核货款支付是否正确,审核货物由来,做到“三审核”,做到发票指向、资金结算、货物流向的统一,做好审核与把关工作。
  二、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特别是营改增以来的增值税纳税企业,核实在经营活动中持票人的身份、持票人与供货人的关系,严格履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杜绝用现金支付货款,减少现金支付出现的漏洞,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后患与风险。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要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行为高度重视,不可疏忽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要有效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防止给企业造成了不良的后果和隐患。
  (吴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江平)
编辑:高登科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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