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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管与责任不应缺席
时间:2017-01-10  来源:正义网
  在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条由韶关市乳源县南岭国家森林公园通往石坑崆的旅游公路,未做环评、未做水土保持方案直接穿过了保护区核心区。广东省林业厅在2012年1月经调查后,叫停了该工程的违规施工。5年间,该工程却一路顶风违法悄悄施工,目前公路已全程硬化完工。2016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下称“原告方”)将负责该公路建设的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1000万元用于生态修复。2016 年12月2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违规修建的公路只能用作消防通道,同时被告同意拿出500万元,用于生态修复(1月4日澎湃新闻)。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森林资源为主,管理部门应为林业管理机构。一方水土遭到破坏,出来伸张正义的不是林业管理机构,而是环保人士,林业部门称职吗?对于建设方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违法施工,监管部门尽责了吗?笔者认为,追问还不仅仅这些。
  报道透露,早在2012年,省林业局负责人就表示,“违规施工已经叫停,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已就复绿方案进行论证,并责成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尽快实施。”既然如此,为何时至今日,我们看到的不是绿树成荫的森林走廊,而是一条横亘在山头的硬化公路。不禁要问,究竟是省林业局当初表态后没有实际处理,还是处理的力度不够?对此,报道并未提及。若未处理,省林业局难辞其咎。若处理了仍然出现如今这个结果,省林业局恐怕涉嫌监管失职。
  在山区修建公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法也指出,水土保持方案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前置条件。建设方明知其不符合施工建设条件,依然继续施工,甚至大方承认公路建设项目并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方敢于以身试法的原因,值得深究。
  值得一提的是,在公路施工建设过程中,建设方对道路两侧的植物造成了损害,其中不乏珍稀植物,对此有必要在刑法层面加以评估。
  如今,保护区已经遭到破坏,完全恢复到以前的生态,短期内几无可能,这样的憾事实在不该发生。报道中说,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在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广东开展督察期间,原告方向督察组举报了此事,目前调查与处理情况尚未公布。如果调查属实,此事涉及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主体应被依法严惩。唯此,才能坚定人们打击破坏环境行为的信心,维护绿水蓝天的共识才会得到更多的支持。
编辑:高登科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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