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区“两区”建设、沿黄经济带和滨河新区的快速发展,用地矛盾也在不断加剧,如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建设用地“三确保一平衡”动态监控和保障机制的决策目标,我们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
一、现实情况
今年4月,我厅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对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使用标准》,通过查阅立项文件(备案)计算用地定额,实地查看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水平,网上查询同行业同类型项目用地面积,综合判定土地标准执行情况,对2012年度全区20个市、县(区)375宗3541.238公顷工业用地供地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核查,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吴忠市、红寺堡区、青铜峡市、盐池县、中卫市、中宁县等13个市、县(区)超标准供地1023.4667公顷,占供应土地面积的28.9%;其中:贺兰县、中卫市超标准供应土地面积达40%以上,灵武市、大武口区、平罗县、盐池县超标准供应土地面积达30%以上。
二、原因分析
一是审核企业投资能力和用地需求不认真。部分市、县(区)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只要企业提出需求就一味满足。为了留住企业,甚至违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标准报批和供应土地。
二是执行工业项目用地定额标准不严格。部分基层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标准重视不够,业务人员不熟悉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企业提出的用地需求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把关。在政府研究企业用地时提不出或不敢提合理的意见建议,致使超标准报批和供应土地。
三是节约优先集约用地意识不强。随着我区“三旧”改造、低丘缓坡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试点工作的开展,一些存量土地得到充分利用。加之有的市、县总是认为本地区土地资源比较丰富,特别是建设用地指标较为宽松,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不强,超标准用地行为还比较盛行。
四是企业“以地生财”,拿地用地动机不纯。很多企业利用各地以低价甚至零地价招商引资的有利条件,不顾自身产业发展前景和资金实力,巧立名目,大量要地、圈地、占地。很多企业超标准拿地后,不是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而是直接以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筹集资金,致使土地用途名不符实。
三、对策建议
一是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和经营性用地等,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将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控制要求纳入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写入出让合同并严格执行;凡纳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不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规定的条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不符合工业项目控制指标上限,宗地面积和容积率不符合住宅供地条件的各类建设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手续。
二是认真开展土地定额标准使用环节审查。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用地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政策指导,督促其依据《土地使用标准》要求,合理测算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下转第45页)(上接第43页)规范编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在拟订出让方案和编制出让文件时,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的控制要求,并向社会公示;对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加大批次建设用地报件中项目用地标准的审核力度,坚决核减各类超标准用地,并对适用标准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逐步推进建设用地节约用地评价。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以及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应先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供地手续。
四是切实加强土地使用标准执行监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把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作为土地供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及时增补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及土地用途、容积率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要及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密切关注市、县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土地使用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使用标准控制要求的供地、用地行为,要责令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