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若干意见》,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希望通过价格机制调节提高非居民节约用水意识。
《方案》明确,对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从实施范围、用水定额、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计费周期、资金用途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政策措施。
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针对自来水价、水资源税加价,不包括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定额标准:各市、县结合当地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自治区标准的行业用水定额。已经制定的,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水资源禀赋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染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各市、县要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计费周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以年度作为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资金用途:主要作为用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
《方案》要求,各地加快研究制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自治区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并予2020年底前出台实施。各地物价、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的制定实施工作,推进成本公开制度,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强化舆论宣传引导,为顺利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打好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