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记者从宁夏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我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合并实施,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也就是说今后所有用人单位不需要再单独进行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此举有利于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据了解,两险合并后新的缴费费率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之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8%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仍按本人申报工资收入的10%一次性缴纳(原缴费标准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定额包干结算管理,定额标准内费用不设起付线、不含特需服务费。参保人员除特需服务费用外的住院分娩费用超出包干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参保人员仍按包干标准和规定的额度报销;住院分娩费用低于包干标准的,参保人员按实际住院分娩费用和规定的额度报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仍按包干标准与医疗机构结算。另外,对于住院分娩过程中出现子宫破裂、产后出血、羊水栓塞、胎膜早破的严重并发症产生的费用,可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规定的比例支付。
与此同时,增加了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规定;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生育医疗待遇享受范围,个人仍按照职工医疗保险费率参保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是10%,这两类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记者 肖梦琪) |